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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科研成果评选及奖励制度

作者:admin     发布时间:2014-12-14 点击数:9048

朱家角中学教科研成果评选及奖励办法

(征求意见稿)

 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  为了做好我校教科研成果的评选奖励工作,充分调动和发挥我校教职员工教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凡我校教职员工写成的有关教育、教学、管理等工作方面的专著、论文、案(课)例、编著、调研报告,符合本办法第六条、第十条要求,均属评选奖励范围。非研究成果(如文件、领导讲话、工作总结、时事新闻、文学创作、统计资料等)不属于评奖范围。

第三条  每两年进行一次教科研成果评选奖励,评奖工作采取个人申报、两级评选的办法进行。

第四条  评选奖励工作由学校学术委员会领导,并由教科室具体组织实施。

第五条  评选奖励工作所需经费在学校教科研经费中列支。

第二章 奖励

第六条   优秀教科研成果的标准是:

1.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正确运用现代教育理论进行科学研究。

2.作风端正,观点明确,论证充分,逻辑严密,材料翔实,数据准确,方法科学,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要求。

3.在科学性、实践性和先进性三方面有具体体现。

科学性:研究问题的提出有充分的理论与实际依据,对实践有指导意义;成果的取得符合科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过程,研究资料客观与完整,研究结论正确与合理。

实践性:研究的问题围绕学科建设、新课堂实验、教师专业成长和实施课程教学改革的实际需要,研究的成果对推进教育改革、实施素质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教师队伍建设具有应用价值、推广意义和产生辐射作用。

先进性:研究取得的成果具有创新意义,与同类成果相比更为完整与成熟,在操作上更具有系统性、更为简便,更便于学习、应用和推广。

第七条   优秀教科研成果评奖,分一、二、三等奖共三个等级。其具体标准是:

一等奖:科学地阐明或解决教育、教学、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理论或实际问题,提出十分有价值的新观点、新方法,在学术上有重大突破,或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,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。

二等奖:能够正确地阐明或解决教育、教学、管理等工作中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,提出有价值的新观点、新方法、具有较高的学术性和应用性。

三等奖:对于说明或解决教育、教学、管理等工作中的理论或实际问题具有积极作用,观点有新意,结论正确,有一定的学术性和应用性;

第八条   评定的优秀研究成果,均按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,向作者颁发获奖证书、奖金或奖品,以资鼓励。

第九条   获奖研究成果作者是二人或二人以上的,发给每人联名获奖证书各一份,奖金按获奖等级只发一份,由合作者协商分配。

第三章  申报

第十条   申报参加评奖的研究成果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1.申报人必须是成果作者,集体成果必须由第一作者提出申报。

2.申报参评的研究成果,其发表或完成的时间,上限为本届评奖前两年的11,下限为本届评奖前一年的1231

第十一条   申报人可以在教育、教学、管理等不同领域申报不同的成果,但在同一领域只能申报一项成果。

第四章  评选

第十二条   对参评成果的评价,主要从成果的思想性、理论性、学术性、应用性、研究方法、结构安排、逻辑文字及所产生的实际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,比照本办法第六条、第七条规定的标准,按其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的大小确定其是否中选和所评入的等级。

第十三条   优秀研究成果的评选采用两级评审制,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及相关专家分两次进行评选。

第十四条   确定参评的每项成果能否中选,均须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,由评审组半数以上的成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表决,得票多者中选。

第十五条   成果评选机构的工作人员,在评选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,秉公评选,严禁作弊。

第十六条   参加评选的成员,如有抄袭、剽窃他人成果的成份,一经发现,取消其参加评奖的资格,已获奖励的,应向作者追回奖金和获奖证书。

第五章  附则

第十七条 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学校学术委员会。

第十八条  本法办自通过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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